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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苏社管〔2014〕24号
2014-03-05
索 引 号014000802/2014-01496分 类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通知
发布机构江苏省民政厅发文日期2014-03-05
标 题关于开展2014年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苏社管〔2014〕24号主 题 词关于开展2014年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014000802/2014-01496
分 类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通知
发布机构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2014-03-05
标 题关于开展2014年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苏社管〔2014〕24号
主 题 词关于开展2014年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开展2014年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基金会:

根据《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苏财规〔2011〕19号)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江苏省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

(一)申报条件

2014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未列入苏财税〔2013〕14号、苏财税〔2013〕15号文件中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之列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行申报: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组织财产的分配;

9.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10.已办理税务登记;

11.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和2014年1月1日至3月1日新设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1项至第10项规定的条件;

12.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二)报送材料

1.《江苏省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2.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组织章程;

4.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201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基金会,须填写《2014年度基金会资金来源明细表》(见附件3)、《2014年度基金会公益支出明细表》(见附件4)、《2014年度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明细表》(见附件5)、《2014年度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明细表》(见附件6);

6.201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基金会,须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关于印发《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通知要求出具2013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复审工作

截至2013年底,全省已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名单以苏财税〔2013〕14号、苏财税〔2013〕15号文件为准。已取得2013年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应报送以下材料,以重新确认继续享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江苏省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见附件2)、《2013年度基金会资金来源明细表》(见附件3)、《2013年度基金会公益支出明细表》(见附件4)、《2013年度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明细表》(见附件5)、《2013年度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明细表》(见附件6);

  1. 201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基金会,须出具2013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2013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须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关于印发《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通知要求出具。

三、申报方法

请申报单位于2014年3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我厅将适时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查认定,并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联系人:张东凯

电话:(025) 83590479

地址:南京市山西路98号国贸大厦603室

邮编:210009

本通知中所有表格、文件均可在“江苏社会组织网”首页左侧“工作专题”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栏目下载或查询。

江苏省民政厅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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